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经行为的通知
各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经行为,促进我院教育教学、科技服务、社会培训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关于做好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第十六周)要求,确保在财务管理、接待、用车等方面不出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解决突出问题
2014年1月5日前,各院、各部门要认真组织一次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自查自纠活动,对照有关财经方面的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认真查找是否存在公款私存私放(小金库)问题;是否存在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后,隐瞒、截留、挪用、坐支应当上缴学院财务收入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学院明文规定不准收取或超标准收取学生费用后未及时退还问题;是否存在对学生乱罚款、乱摊派问题;是否存在以变通、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学院资金问题;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滥发奖金补贴加班费问题;是否存在以公务名义借用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储问题,是否存在滞留资金未及时上缴学院财务问题,是否存在开支不公开、不透明、支出前未经集体研究的问题等。各院、各部门要针对自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及时加以改正,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自查和整改情况,经本单位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后,2014年1月6日前书面报监察审计室和财务处(培训中心0209室),未及时报告的,列入2013年度经费收支内部审计重点单位。
二、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规范财经行为
各院、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方面的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切实规范各种财经行为,维护正常的财经秩序。
(一)加强收入管理,规范收缴行为。学院财务处是学院唯一的收费主体。学费和住宿费、继续教育和社会培训(包括成人学历教育)收入、横向和纵向课题专项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代收代缴的规费和考级考证费、联合开发和科技开发合作共建费、有偿服务费及水电暖等所有费用,一律由学院财务处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单》或《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且加盖“滨州职业学院财务专用章”或“滨州职业学院收费专用章”,其他一律为违规收费。
(二)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院、各部门要严格实行财务“会审会签”制度,经费支出前,召开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形成一致意见后,按程序报批。结算报销时,各院须书记和院长审核(一职的,须一名副院长),部门须处长(或主任)和一名副处长(或副主任)审核,坚决杜绝财务签批中的“一支笔”现象。各院、各部门用于津贴、补贴和加班费的支出,须严格执行《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滨监发[2012] 8号)规定;会议费、招待费和车辆维护运行费,全部实行向党委(院长)办公室预报告制度,严禁在招待费中列支请客送礼等违规违纪支出。继续教育和社会培训支出,严格执行《社会培训支出费用报销专题会议纪要》([2013] 54号)规定。
(三)加强费用收缴程序管理,做到按时足额缴纳。全日制在校生学费和住宿费(包括实习学生),各院严格按照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学院网发的缴费通知规定缴纳,严禁提前收取;联合办学学费,由招生就业处按联合办学协议规定的时间提前10天催缴;社会培训和继续教育收入,财务处凭继续教育学院出示的缴费通知收取;房屋和设备等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分别由职能部门凭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时间提前10天催缴;商户水电暖费用,后勤管理处按实际情况每季度初前5天催缴上季度费用,财务处凭后勤管理处出示的缴费通知收取。
(四)收支公开透明,实行阳光财务。各院、各部门要在本单位显要位置专门设立财务公开栏,作为一条纪律确定下来,督查办督查落实情况。每月前5个工作日,对本单位上月收支情况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师生监督。同时,学院接受广大师生举报。
三、充分认识规范财经行为的重要性,严肃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各院、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自查自纠活动,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甚至故意隐瞒存在的问题。通过检查和审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中饱私囊,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不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私自购置、印刷、转让、转借、代开收费票据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对当事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收取的钱物全部罚没上缴学院;对于收入不按规定时限足额上缴学院财务处的,经查证核实后全部罚没上缴学院外,一律按“小金库”处理;对坐支、截留、隐瞒、私分和挪用的,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同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2013年12月30日